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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罗炎与陈利华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罗炎,陈利华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1827号原告:章罗炎。被告:陈利华。原告章罗炎诉被告陈利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章罗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章罗炎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利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罗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章罗炎负担。审 判 长  程顺龙人民陪审员  方荣良人民陪审员  何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费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