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陆某甲、陆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陆某甲,陆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168号原告:朱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赟。被告:陆某甲。被告:陆某乙。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陆某甲、陆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