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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陆某甲、陆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陆某甲,陆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168号原告:朱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赟。被告:陆某甲。被告:陆某乙。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陆某甲、陆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