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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11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迪华与万五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迪华,万五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11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李迪华,男,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万五华,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君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万五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五华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迪华支付材料款2409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261元,经执行,2016年3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万五华在2016年农历5月底前付清李迪华货款2409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如未按协议履行,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君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新云审 判 员  黄 震审 判 员  许奇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