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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8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泽华与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华,俞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8730号原告:杨泽华,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耀龙,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平,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杨泽华诉被告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杨泽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出席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泽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为91.25元,由原告杨泽华负担。审 判 长  沈伟俊人民陪审员  曹 旦人民陪审员  虞红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肖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