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卫与黄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黄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542号原告张卫,男,汉族,1985年3月5日出生,住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男,汉族,1976年12月13日出生,住博爱县。被告黄凯,男,汉族,1993年7月17日出生,住博爱县华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与被告黄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卫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张卫负担。审判员 吴沁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