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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永恒与被申请人张井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永恒,张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财保70号申请人田永恒,男,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民主街6委,身份证号码22072419780428041×。被申请人张井峰,男,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大林子镇主力村5社,身份号码22072419701220381×。申请人田永恒诉被申请人张井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田永恒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向本院出示欠条二枚以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井峰账户存款9万元予以冻结。并以申请人田永恒所有的吉J9Q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井峰在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林子信用社账户中存款9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欣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