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余永全、王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永全,王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特32号申请人:余永全,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王余(监护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2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监护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9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余永全申请被申请人王余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申请人余永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余永全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朱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