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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25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泰明胜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泰明胜景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526号之二原告:北京泰明胜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1号金商誉写字楼521室。法定代表人: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林,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晨菊,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里口山65号。代表人:陈志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男,系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明,黑龙江孙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长安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玉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男,系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明,黑龙江孙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泰明胜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泰明胜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由原告北京泰明胜景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博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