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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李霖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李霖,钟小梅,沈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财保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营业场所:全南县桃江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李太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强,男,198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全南县。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霖,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系全南县林业局职工。现住全南县。被申请人:钟小梅,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系全南县林业局职工。现住全南县。被申请人:沈虹,女,1989年12月21日生,汉族,系全南二中教师。现住全南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霖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号房产、对被申请人钟小梅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00××99号房产以及对被申请人沈虹所共有的房产证号为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号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用自己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号房产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霖、时冰冰所有的位于全南县金龙大道房屋及车库(产权证号: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号,登记面积:138.29㎡;车库位于XX栋XX号,面积18.72㎡)。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期间,李霖、时冰冰可以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财产。二、查封钟小梅所有的位于全南县新城A区住宅第一层(产权证号: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号,登记面积:79.45㎡)及第二、三层住宅(产权证号: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号,登记面积:138.6㎡)。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期间,钟小梅可以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财产。三、查封沈虹、蔡绍华所共有的位于全南县新城区B区房屋及车库产权证号: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号,登记面积:121.68㎡;车库位于XX栋XX号,面积24.93㎡)。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期间,沈虹、蔡绍华可以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财产。四、查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所有的位于全南县老车站西路第2—3层房屋(产权证号: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号,登记面积:416.44㎡)。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期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可以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财产。案件申请费3520元(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已预交),与诉讼案件受理费一并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裕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