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委赔监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明康与璧山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渝委赔监44号周明康: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委赔12号决定,以你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规定处理。你被错判服刑和没收财产的事件发生在《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实施以前,你的赔偿申请事项,不属《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委赔12号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