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蓝荣标与何鹏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荣标,何鹏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531号原告:蓝荣标,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方玉,广东广瀚律师所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鹏鹄,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原告蓝荣标与被告何鹏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蓝荣标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蓝荣标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计271.50元。审判长 刘 忠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余海玲杨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