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霞,女,汉族,1979年5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78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所涉人数众多,影响重大,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本案所涉人数众多,影响重大,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敏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孟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