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6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山西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山西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226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左云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左云县左同路148号。法定代表人王殿龙,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山西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西口小王村(九洲家具城)2排8号。法定代表人张峰。申请执行人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山西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并恢复土地原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于同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定,山西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左云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左云县水窑乡五峰咀村灌木林地4.9亩,建电站。该事实有左云县国土资源局的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协查表、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违法占地调查报告证实,有对被执行人山西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云县水窑乡五峰咀村委会主任郭勇的询问笔录佐证。2016年11月21日左云县国土资源局以编号2016023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山西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在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款49000元限15日内履行的行政处罚。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山西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6月8日左云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自觉履行拆除违法占地建筑,恢复土地原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项处罚决定。2017年6月23日被执行人山西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缴罚款49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山西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9000元限15日内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虽已自觉上缴足额罚款,但仍有部分未予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左云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左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编号为2016023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胡晓云审判员 周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志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