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宋文学与秦顺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学,秦顺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31号原告宋文学,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告秦顺岭,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住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学诉被告秦顺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文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