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钟梓荣与刘伟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梓荣,刘伟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2民初2762号原告:钟梓荣,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委托代理人:范俊平,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麟,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原告钟梓荣诉被告刘伟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梓荣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以3万元为本金,年利率24%,从2014年5月23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暂计216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暂计116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8000元,原告分别以现金及银行转账方式共向被告实际给付38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还承诺以其所有的丰田汽车作为抵押。还款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敷衍。至今,只偿还了1万元的借款利息。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依法判决。原告就本案提交了借款合同、欠条、微信收款截图、微信聊天截图以证明其主张。被告刘伟麟提出答辩意见:不同意,是借款38000元,但我只还到剩下8000元,支付的10000元是本金8000元的利息。一直有还钱,还剩8000元是因为原告不能还我车辆登记证,后来他说算一年利息10000元,共计18000元。后来还了10000元,只剩下8000元本金没还。他叫我支付2017年几个月的利息,我不同意,他就起诉了。被告就本案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证明其主张。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8000元,原告分别以现金交付及银行转账方式共向被告实际给付38000元。同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7月22日,约定借款月利1.5%,手续费3.5%。另被告出具的《欠条》确认借款8000元,没有约定利息与借款期限。被告将其名下丰田佳美汽车登记证交给原告作为抵押。被告于2016年12月1日还款2000元,2016年12月2日还款5000元,2016年12月3日还款3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证据以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现原告已依约支付借款给被告,被告未按约定按时清偿借款本金或利息,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月利1.5%,手续费3.5%计算利息超过法律规定,但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及逾期利息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其已偿还30000元借款本金,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被告刘伟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梓荣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及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4年5月23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利息)。本案受理费520元,由被告刘伟麟负担。限被告刘伟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政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