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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永祥与天津市建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郭显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祥,天津市建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郭显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2291号原告:杨永祥,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市建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科技产业园二区7楼二层C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300468860X。法定代表人:郭显建。被告:郭显建,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祥与被告天津市建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郭显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永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杨永祥负担。审 判 长  徐晓红代理审判员  董 玲人民陪审员  王竟永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 记 员  丁 芳附本文书所涉及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