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如洪等与毕益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如洪,毕益强,滨州市鑫凯利运输有限公司,无棣县亿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162号申请人王如洪,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毕益强,男,1982年11月13日生,住山东省滨州市。被申请人滨州市鑫凯利运输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滨杜路南侧。被申请人无棣县亿通物流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西小王乡东黄。申请人王如洪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毕益强驾驶的滨州市鑫凯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1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棣县亿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5P**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如洪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毕益强驾驶的滨州市鑫凯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1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棣县亿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5P**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王如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仲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