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勇与刘恩定、田晓萍、李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刘恩定,田晓萍,李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964号原告:李勇,男,生于1975年7月18日,住洛南县。被告:刘恩定,男,生于1970年12月4日,住洛南县。被告:田晓萍,女,生于1973年10月14日,住洛南县。被告:李妮,女,生于1980年1月26日,住洛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刘恩定、田晓萍、李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勇��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其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对案件受理费予以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冀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常书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