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马作鑫与柯志华、王婷婷租赁合同纠纷���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作鑫,柯志华,王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马作鑫,男,2001年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黄石市铁山区胜利路*****号。法定代理人:王友玲,女,197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马作鑫之母。被执行人:柯志华,男,1986年1月5日生,汉族,住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民主路****号。被执行人:王婷婷,女,198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马作鑫与被执行人柯志华、王婷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35600元并腾退出租赁房屋。1、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执行过程中,2017年2月28日起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被执行人已从租赁房屋中腾退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但租金未付。3、因被执行人柯志华、王婷婷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经过及执行措施,本院于2017年7���22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柯志华、王婷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马作鑫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於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