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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冯先民、汪永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先民,汪永朴,汤代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冯先民,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汪永朴,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汤代娣,女,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户籍住址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作出的(2013)芜执字第0017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汤代娣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汤代娣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