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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瑜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双版纳瑜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795号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瑜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724831XXX。住所地景洪市园林巷*号(州住建局*楼)。法定代表人黄渝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342978XX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M1-12-1地块**幢*楼。法定代表人陶建,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0650XXX。住所地景洪市曼弄枫山水林溪别墅会馆。负责人陶建,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龚传开,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瑜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光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