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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803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4121陈永与郭风芹、骆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郭风芹,骆爱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803民初4121号原告:陈永,男,198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聪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风芹,女,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骆爱辉,男,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陈永与被告郭风芹、骆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陈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永负担。审 判 员 贺同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助理法官 管爱军书 记 员 杜 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