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恢20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孔令辉、刘淑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辉,刘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61号申请执行人:孔令辉,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刘淑利,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令辉与被执行人刘淑利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恢20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