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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波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0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波,女,1973年5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万州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波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份至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张波在乐清市盐盆街道东山村W04-A014出租房内先后摆设了两张麻将桌,召集宋某、刘某等人以“四川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张波从中共抽取头薪约111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波已退清赃款人民币11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刘某、王某1、李某、王某2、栾某、吴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作案工具麻将牌二副、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波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清违法所得,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张波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二、追缴被告人张波违法所得人民币11100元(已暂扣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麻将牌二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益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