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上海浦江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江勘查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68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6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江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杜祥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法定代表人:陈顺利,董事长。原告上海浦江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202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浦江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450,000元、利息(以1,4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上述工程款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985.5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股权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崔 宁书 记 员 戴家瑶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