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冬和、李东军、熊春莲与覃显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和,李东军,熊春莲,覃显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68号申请执行人:李冬和,男,200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溆浦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溆浦县。申请执行人:李东军,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溆浦县。申请执行人:熊春莲,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覃显发,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冬和、李东军、熊春莲与被执行人覃显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覃显发支付李冬和经济损失赔偿款38821.3元,支付李东军经济损失赔偿款8364.83元,支付熊春莲经济损失赔偿款1186.78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25.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 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