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2执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朋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316-3号本院立案执行刘朋飞罚金一案,于2016年12月21日审结,该案(2016)豫0522刑初419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刘朋飞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刘朋飞在你行存款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