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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顺绪与陈周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绪,陈周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290号原告:王顺绪,男,生于1956年8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告:陈周平,男,生于1954年5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系陕AxxM**小轿车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住所:凤翔县秦凤路2号。负责人:亢军成,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绪诉被告陈周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顺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顺绪负担。审判员  刘成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