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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泽梅、张春玉等与程跃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梅,张春玉,程跃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449号原告:刘泽梅女,194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张春玉男,194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颖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系二原告之女)被告:程跃国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玲,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泽梅、张春玉与被告程跃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刘泽梅、张春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泽梅、张春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泽梅、张春玉负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熊向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