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锦亮、张小燕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锦亮,张小燕,周渭根,罗容英,陆晖钰,陆淑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锦亮,男,199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与张锦亮是堂兄弟关系,系德庆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流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系张锦亮的表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燕,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雄,广东联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渭根,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容英,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德庆县。现住德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晖钰,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德庆县。现住德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淑玲,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德庆县。现住德庆县。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志强,广西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锦亮因与被上诉人张小燕、周渭根、罗荣英、陆晖玉、陆淑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德庆县人民法院(2016)粤1226民初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张锦亮一审诉讼请求第一项为:确认张小燕、周渭根与罗容英、陆晖钰、陆淑玲签订的关于德庆县德城镇登云文兰村《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包括2014年1月16日张小燕、周渭根与罗容英以及2014年7月17日张小燕、周渭根委托罗容英与陆晖钰、陆淑玲签订的两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审判决只确认张小燕、周渭根于2014年1月16日以张小燕、张锦亮的名义与罗容英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未对张小燕、周渭根委托罗容英与陆晖钰、陆淑玲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作出处理,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庆县人民法院(2016)粤1226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德庆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锦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 文代理审判员 罗惠文代理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