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7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振国与陈欣、王春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国,陈欣,王春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867号原告:张振国,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梅(姐弟关系),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陈欣,女,1975年4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王春伟,男,1966年7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秋生,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振国与被告陈欣、王春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振国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