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平与黄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黄宗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1604号原告:陈平,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负责人,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荣,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宗为,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邵武市荣泰工艺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邵武市,原告陈平与被告黄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荣、被告黄宗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宗为立即偿还借款600,000元、违约金528,000元以及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还清该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4日,黄宗为以自己建厂房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陈平借款5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间为2个月,若未在2012年7月13日前归还该借款的,黄宗为应向陈平每月支付20,000元违约金,直到借款还清时为止。借款500,000元分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470,000元及现金交付30,000元的方式支付给黄宗为。黄宗为于当天另外写下一张书面借条给陈平。2012年6月19日,黄宗为以自己建厂房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再向陈平借款100,000元整,双方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间1个月,若未在2012年7月18日前归还该借款的,黄宗为应向陈平每月支付10,000元违约金,直到借款还清时为止。借款100,000元分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97,000元及现金交付3,000元的方式支付给黄宗为。黄宗为于当天又另外写下一张书面借条给陈平。两笔借款合计600,000元。到期后,黄宗为都没有按时归还。此后,在陈平的多次催收下,黄宗为仅支付了180,000元违约金,剩余借款本金600,000元及违约金528,000元至今未归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黄宗为辩称,向陈平借款600,000元以及仅还了180,000元的利息是事实,对陈平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14日,黄宗为以自己建厂房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陈平借款5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间为2个月,若未在2012年7月13日前归还该借款,黄宗为应向陈平每月支付20,000元违约金,直到借款还清时为止。500,000元借款分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470,000元及现金交付30,000元的方式支付给黄宗为。黄宗为于当天另外写下一张书面借条给陈平。2012年6月19日,黄宗为又以自己建厂房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再向陈平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间1个月,若未在2012年7月18日前归还该借款的,黄宗为应向陈平每月支付10,000元违约金,直到借款还清时为止。100,000元借款分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97,000元及现金交付3,000元的方式支付给黄宗为。黄宗为于当天又另外写下一张书面借条给陈平。两笔借款到期后,黄宗为都没有按时归还。此后,在陈平的多次催收下,黄宗为仅支付了180,000元违约金,剩余借款本金600,000元及违约金528,000元(从2012年7月19日至2017年6月18日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80,000元)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陈平与黄宗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黄宗为向陈平借款共计600,000元,理应按双方的约定及时偿还,现黄宗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陈平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黄宗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陈平借款本金600,000元、违约金528,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52元,减半收取计7,476元,由黄宗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文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 莉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