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尹天杰、曹春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天杰,曹春海,张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尹天杰,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曹春海,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军红,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尹天杰申请执行曹春海、张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8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尹天杰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除被执行人张军红的车辆查封和执行曹春海的房产抵押给其他人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503执104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助理审判员 张 龙助理审判员 王瑞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