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晓斌、薛青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斌,薛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7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斌,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薛青松,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申请执行人李晓斌与被执行人薛青松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2017)鄂1087民督18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薛青松给付李晓斌人民币26000元;向李晓斌支付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据实计付);缴纳申请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90元。但被执行人薛青松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青松的银行存款2644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薛青松的收入2644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薛青松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