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杜某某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47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辩护人周金玲,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晓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周金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窜至哈尔滨市道外区桦树街1栋1单元201室被害人冯某某家中,用技术开锁将门打开后进入室内,盗窃鸿财盛世中华第五套人民币特殊号典藏1册(价值260元)、第五套人民币同号典藏1册(价值560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23日将杜某某抓获。破案后,赃物已扣押返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人冯某某、佟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改革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认罪悔罪,且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孔令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