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与张永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张永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279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住所地安岳县大平乡灵圣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2066913537。负责人:陈明浩,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都源,男,1969年4月1日出生,信用社职工。被告:张永前,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与被告张永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负担。审 判 长 杨 健代理审判员 凡 磊人民陪审员 孟英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立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