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凌、杨曙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凌,杨曙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杨凌,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杨曙东,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凌与被执行人杨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4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张四清审判员 苏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许东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