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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101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莫婷婷、吴老眯等与佛山路易华伦天奴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婷婷,吴老眯,张美霞,黄媛媛,王伊珊,何泽晖,佛山路易华伦天奴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01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莫婷婷,女,汉族,1995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申请执行人吴老眯,女,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申请执行人张美霞,女,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县。申请执行人黄媛媛,女,汉族,1993年9月23日出生,住广西横县。申请执行人王伊珊,女,汉族,1993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申请执行人何泽晖,女,汉族,1986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佛山路易华伦天奴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青柯段B座12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7790130-5。法定代表人王秀霞。关于吴老眯、张美霞、黄媛媛、王伊珊、何泽晖诉佛山路易华伦天奴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作出的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3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路易华伦天奴陶瓷向申请执行人莫婷婷、吴老眯、张美霞、黄媛媛、王伊珊、何泽晖支付工资3850元、28132.97元、9870.88元、7852.38元、9776.71元、11002.67元;支付莫婷婷、吴老眯、张美霞、黄媛媛、王伊珊、何泽晖经济补偿金1100元、63738.84元、29840元、994.05元、3561.31元、31480元、62836.34元;支付张美霞奖金3976.6元;支付吴老眯、王伊珊、何泽晖提成1042.27元、5261.51元、23388.69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4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佛山路易华伦天奴陶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2563.79元。按照执行佛山路易华伦天奴天奴陶瓷有限公司案件财产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莫婷婷可分得金额974.23元、吴老眯可分得金额7382.67元、张美霞可分得金额3504.04元、黄媛媛可分得金额1987.01元、王伊珊可分得金额3805.36元、何泽晖可分得金额8702.58元。除此之外。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01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祝华审判员  侯文彪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周沛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