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5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再利与散度苏木草甘村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再利,散度苏木草甘村村委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5899号原告郭再利,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散度苏木草甘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新,职务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再利与被告散都苏木草甘村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再利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再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蔡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