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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孟建华与李强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建华,李强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680号申请执行人:孟建华,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李强丰,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孟建华与李强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3)太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强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孟建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9893.4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及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工商、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强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建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晓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