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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曹庆超与王辉、赵新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庆超,王辉,赵新建,王长友,朱路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854号原告:曹庆超,男。委托代理人:戴路,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男。被告:赵新建,男。被告:王长友,男。被告:朱路路,男。原告曹庆超诉被告王辉、赵新建、王长友、朱路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庆超于2017年7月28日以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庆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庆超撤回对被告王辉、赵新建、王长友、朱路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曹庆超负担。审 判 长  戴玉钊审 判 员  郭 磊人民陪审员  牛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陶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