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岳小战与被告谢乾、伍双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小战,谢乾,伍双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82民初1191号原告岳小战,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胡集镇程庄村刘庄街14巷。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栋栋,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谢乾,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枫坪镇杨梓村石桥组。被告伍双娟(谢乾之妻),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回龙镇河边村*组。原告岳小战与被告谢乾、伍双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小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栋栋、被告伍双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9275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伍双娟的答辩要点:拖欠货款是事实,对原告的陈述没有异议。被告谢乾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2013年3月开始,被告谢乾、伍双娟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各种规格、种类的被芯、冬被、夏被等货物。至2017年1月15日经双方结算后,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92750元,被告谢乾、伍双娟于同日向原告岳小战出具了:“今欠到岳小战货款陆拾玖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伍双娟、谢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2、被告谢乾、伍双娟系夫妻关系。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谢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被告谢乾、伍双娟从原告岳小战购买被芯等货物,后经双方结算,被告谢乾、伍双娟尚欠原告货款692750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没有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岳小战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谢乾、伍双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岳小战货款69275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计算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28元,由被告谢乾、伍双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小红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人民陪审员 万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月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