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4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青岛成梁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城阳德康老年公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成梁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德康老年公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4529号原告:青岛成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南流路290号法定代表人王松樑,经理。被告:青岛城阳德康老年公寓,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原告青岛成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城阳德康老年公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成梁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衣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