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强与田伟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田伟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172号申请人张强,住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请人田伟丰,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强因与被申请人田伟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19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田伟丰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伟丰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