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603行初57号原告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790527738T。法定代表人屠塞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男,1963年9月3日出生,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汽配城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604098999114K。法定代表人罗明彦,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雅茹,大庆市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员。原告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孟宋春审判员 李志杰审判员 李庆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杨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