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8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元坤与冷福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坤,冷福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678号原告李元坤,男,1979年9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冷福生,男,198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坤与被告冷福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元坤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冷福生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晖代理审判员 金 萍人民陪审员 刘清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