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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8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元坤与冷福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坤,冷福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678号原告李元坤,男,1979年9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冷福生,男,198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坤与被告冷福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元坤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冷福生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晖代理审判员  金 萍人民陪审员  刘清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