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独流与浙江近远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独流,浙江近远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2206号原告:吴独流,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张镇、徐华军,浙江从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近远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李渔东路1111号3楼。法定代表人:李华星,经理。原告吴独流诉被告浙江近远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雪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独流的委托代理人徐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近远达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独流诉称:2016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被告负责托运原告的货物一批。被告将货物交由赣225**号车托运。2016年12月21日14时45分许,宁元明驾驶赣C×××××号车从宁都驶往瑞金方向,遇许国栋驾驶的赣F×××××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赣F×××××车车上的货物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对赣F×××××车车上货物损失进行鉴定,花去评估费6000元,鉴定结论为在2016年12月21日在事故中的车上货物损失金额为43760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物损437600元、评估费6000元,合计4436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的企业工商信息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货物运输合同、订货合同单、运输车辆行驶证各一份,证明货物交由被告托运及托运货物的价格。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托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货物受损。4、义乌市众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及评估费发票各一份,证明交由被告托运货物的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事实。被告浙江近远达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浙江近远达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庭审陈述之间均可相互印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可以证明被告在为原告运输货物过程中造成货物受损的事实。经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9日,原告吴独流(甲方)与被告浙江近远达物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运输其向中山市博雅阁船木家具公司购买的一批船木家具;乙方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双方并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该批船木家具的品名规格、数量及金额等均已在中山市博雅阁船木家具订货合同单列明,并由被告浙江近远达物流有限公司盖章确认。2016年12月21日14时45分许,承运该批货物的赣F×××××车在厦成线411公里900米处与赣C×××××号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12月25日,原告吴独流委托义乌市众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车上所载的家具损失进行评估,2017年1月15日,该评估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一份,认定受损的老船木家具损失金额为437600元(已扣除残值4556元)。为此原告支出评估费6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方应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运送到指定地点,其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坏的,应进行赔偿。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但庭审中原告陈述因部分货物系部分受损,必须经过评估才能确认损失价格,故其主张按评估价格进行赔偿并无不当。综上,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近远达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近远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独流货物损失437600元、评估费6000元,合计44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近远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卢雪丽申请执行期限二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傅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