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鲁彦庆诉礼泉鼎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梦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彦庆,礼泉鼎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梦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881号原告:鲁彦庆,男,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告:礼泉鼎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礼泉县赵镇吴村。法定代表人:刘晓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董梦强,男,汉族,陕西省礼泉县赵镇吴村人。原告鲁彦庆与被告礼泉鼎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梦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彦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彦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鲁彦庆负担。审判员 :王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