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4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廖某、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廖某,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796号原告:吴某某,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道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秦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廖某、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乔延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