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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大连海密克泵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海密克泵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海密克泵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方水路169-2号。负责人:乔桂楠,经理。被执行人: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化学工业园区赵桥河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王联合,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海密克泵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